通知公告
北师大经管学院MBA校外导师选聘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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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学院各位老师:

您好!

为充分利用社会各界优质教育资源,加强北师大MBA校外导师队伍建设,提升北师大MBA培养质量, 根据《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MBA校外导师聘任管理办法》( 经管院字[2019]006号),2019年北师大经管学院MBA校外导师选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聘基本原则

1、所选聘的校外导师必须有利于充实我校MBA学生指导教师队伍,改善MBA指导教师队伍的结构,促进MBA学生更好地开展专业实践,从而提升MBA培养质量。

2、所选聘的校外导师能够加强我校MBA专业学位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促进学校与校外单位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更好地进行交流与合作。

3、选聘工作必须与北师大MBA专业实践环节紧密结合,注重校外导师的实践指导能力和对教育事业的热心投入与责任,宁缺毋滥、按需选聘,对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察,以保证所选聘的人员均符合北师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

二、选聘基本条件

1、 政治方向正确,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在社会和业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2、 熟悉MBA专业学位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MBA人才培养方法,关注和了解北师大经管学院MBA项目,关心教育事业,热心教育公益事业,愿意为我校MBA教育做出努力和贡献;

3、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且获聘与本专业相关的高级职称(副高及以上),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资格条件;

4、 原则上应在中等规模以上企事业担任中高层职务,有一定的管理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管理实战经验,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取得突出业绩,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5、 有较强的沟通能力、指导能力和时间管理能力,能安排出一定时间与MBA学生沟通交流、进行指导(要求制定辅导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开展辅导活动,开展与学生的学习研究和职业发展有关的讲座或出席参加大型学生活动等)。

三、选聘流程

1、个人申请及校内老师推荐

经管学院老师或学校其他熟悉MBA项目的管理部门的老师根据MBA发展和指导工作需要,向学院推荐MBA校外导师人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北师大MBA校外导师申请人信息表》和《北师大MBA校外导师审批表》,电子版发送到负责本项工作的MBA中心副主任张秋兰老师的邮箱zhangql@bnu.edu.cn;同时在填写好推荐意见的纸版《北师大MBA校外导师审批表》上签字,交给张秋兰老师。

2、申请人信息收集整理、背景调查和初步审核

MBA校外导师聘任工作小组对所有申请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信息核实和背景调查,经初步审核没有发现问题的,提交学院聘任领导小组审核。

3、学院审核与审批

MBA校外导师聘任领导小组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聘任资格,初步评选出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候选人,提交院务会审批。

4、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经学院审批通过的候选人,由MBA校外导师聘任工作小组工作人员负责填报基本信息,报研究生院复核通过备案。

5、与学生双向选择和颁发聘书

研究生院复核通过的候选人,参加MBA校外导师遴选聘任会,在遴选聘任会上与学生双向选择。双向选择成功的,由学院颁发校外导师聘书,正式聘任。

四、推荐人义务

1、欢迎学院老师们或学校其他熟悉了解MBA项目的相关部门的领导老师们根据MBA发展实际需要,推荐优秀的校外导师。推荐人在推荐之前,应对被推荐人有全面的了解,保证其符合北师大MBA校外导师的基本条件要求;

2、聘任期间推荐人有义务督促所推荐的校外导师履行北师大MBA校外导师的职责,督促其定期参加活动、进行学生辅导,并提醒其注意在学生中的言行,如所推荐的校外导师在聘任期间未按要求履行校外导师职责或发现校外导师有个人问题或受到学生投诉的、未达到北师大MBA校外导师资质标准的,或借北师大校外导师名义发表不当言论的、进行推销或其他不当经营/社会活动的,或擅自改成其他称号的,或考评结果不合格的,推荐人应协助中心跟所推荐的校外导师进行沟通、帮助落实处理结果。

五、校外导师项目工作机构

聘任领导小组名单(学院负责人、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人、分管MBA项目院领导、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MBA中心负责人):戚聿东、孙志军、赵春明、曲如晓、葛玉良、孙川

聘任工作小组名单(MBA校外导师项目工作负责人、MBA教学管理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张秋兰、张丽、孟嘉

六、工作日程安排

 

如有问题,请咨询张秋兰老师:58804704 zhangql@bnu.edu.cn

 

                                                    北京师范大学经管学院MBA教育中心

                                                                                    201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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